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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量点餐纳入考核

目录: 励志句子 2024-03-03 04:54:14 网络整理

1、第五十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机制,完善生活垃圾产业生态链。

2、第十五条国家完善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标准,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导适度加工和综合利用,降低损耗。

3、(三)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监测系统及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排放数据;

4、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及其执行标准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5、第七十六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其投放、收集、转运、处置等环节具体操作规范,按照《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新建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未配置的,不得投入使用。

7、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粮食仓储流通过程中的节粮减损管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标准。

8、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

9、第七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10、鼓励单位、家庭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买卖、租赁、互换、赠与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11、(三)指导、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12、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和应用。

13、(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14、本市鼓励通过奖励、表彰、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单位、家庭和个人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15、第十章 附则

16、首先,称体重点餐缺少科学根据。

17、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实行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可回收物分拣、拆解等场所的集中布局,建立生活垃圾协同处理利用基地。

18、(二)处理,是指为了减少生活垃圾的总量,使生活垃圾的成分、特性和数量更符合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要求,进行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清扫、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储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或者资源化利用等相关活动。

19、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区域,动员辖区内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其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20、其次,称体重点餐未考虑部分食客感受。

21、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再生资源回收专用车辆的道路通行给予支持。

22、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对消费者加强饮食消费教育,引导形成自觉抵制浪费的消费习惯。

23、本市鼓励和倡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24、利:称重快餐就是指的把快餐或者学校食堂和自助餐两者相结合起来,顾客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菜式,然后按照整体的菜式的重量来进行结算的一种快餐方式。

25、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收集容器的标准、标识、设施规范和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26、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按需供餐,改进供餐方式,科学营养配餐,丰富不同规格配餐和口味选择,定期听取用餐人员意见,保证菜品、主食质量。

27、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8、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9、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产业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在技术、财政、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促进生活垃圾分类产业与现代制造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智能信息等行业融合发展。

30、实行自助用餐、提供标准化菜品、推行N-1点餐模式……

31、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2、餐饮经营者、学校和单位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引导培养节约习惯,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

33、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34、《通知》要求,全省党政机关(包括各类事业单位)食堂应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合理搭配菜品,注重膳食平衡。实行自助用餐或多供应小份食品,方便用餐人员适量选取。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建立食堂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公务活动用餐按照快捷、健康、节约要求,积极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原则上实行自助餐,主要提供山西本地家常菜。

35、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应当开展食品浪费监测,加强分析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有关反食品浪费情况及监测评估结果,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36、(二)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设备,规范处理生活垃圾转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噪音、粉尘、污水、渗滤液等,保证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

37、第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38、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生活垃圾管理设施规划布局,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39、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0、食品浪费在我们平时的生活当中非常的常见,有的人在外出就餐的时候,由于点的菜太多了,吃不完,最后就浪费掉了,虽然国家一直在大力的倡导杜绝铺张浪费,但是有的人仍然为了凸显自己的身份,在就餐的时候点的菜特别的多吃,不完了就浪费了,有的人还好一点,会将吃不完的菜打包回家下顿再吃,如果反食品浪费法被设立之后,一旦浪费食品,很可能就会面临一些处罚,这样就能够有效地杜绝食品浪费现象的发生。

41、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依法通过划拨取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42、第三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43、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未按标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44、第五十一条 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45、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

46、(三)厨余垃圾采用产沼、堆肥等处理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47、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分来宾的职务级别用餐标准不同,省部级每人每天100元,县处级及以下每天每人80元。

48、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9、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一直都认真保持着光盘行动。大学食堂,我们都是自主选择餐食的。比如吃快餐,由于自己饭量小,我每次只打两个菜,一碗米饭就吃的刚刚好。我相信大家应该都很了解自己的食量大小,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食量大小来选择饭菜的分量,能吃多少拿多少,杜绝浪费。

50、第六章 分类处理

51、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市场化运作、产业化发展的思路,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52、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实现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信息、监测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53、第二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54、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5、第二条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

56、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57、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国情教育,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学习实践、体验劳动等形式,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题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形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习惯。

58、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59、第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60、其次剩下的食物可以有效的进行利用。不要全部都倒掉。可以送到有需要的地方。

61、再次,称体重点餐有恶意营销之嫌。

6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提出加强反食品浪费措施,持续推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

6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细化本区域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推动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计划。对于总量控制取得显著效果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

64、第五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在采购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内容、要求、标准作为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严格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65、第六十八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66、(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67、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68、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用餐的,组织者、参加者应当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

69、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70、倡议书呼吁大学生积极行动,参与和组织有关拒绝粮食浪费和宣传节约意识的主题教育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大力宣传“崇尚节俭”的生活理念,做节俭用餐、理性消费的宣传员,带动同学和家人参与到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行动中来。

71、首先学校的食堂浪费现象比较严重。想要减少浪费,可以通过提前订餐的方式做好用餐人数的估计

72、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73、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74、学校应当建立防止食品浪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

75、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厨余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分类收集、密闭存放厨余垃圾;产生废弃油脂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76、第九条 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77、第二十五条 本市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绿色办公。

78、(一)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转运生活垃圾,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79、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和举报。

80、大型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81、有害垃圾收集至贮存点后,应当参照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82、市和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活动。

83、将生活垃圾转运到其他区(市)县集中处理的,应当向该区(市)县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当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服务等事项。

84、第二十四条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85、(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

86、第六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87、(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88、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89、区(市)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生活垃圾运输工具、转运站、处置场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灭杀,防止污染环境和病媒传播。

90、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91、可能会使一部分人吃不够饭,而一部分人的饭又过多。因为有的人虽然体重高但实际上吃的并不多。而有的人虽然体重轻却吃的很多。

92、第十二条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93、第十九条 现有不具备分类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94、(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95、倡议书强调,大学生要做绿色生活倡导人。不讲排场、不搞攀比,以节俭用餐为起点,切实培养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等习惯,让理性消费成为一种自觉。

96、迶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家的手中钱多了。能够吃到很乡以前吃不到的东西,再加上现在的人们没有以前那样节衣缩食,浪费现象很严重,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反食品浪费法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反食品浪费洁于2021年4门卫29日起正式实施。

97、农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因地制宜采用生物处理等方式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98、(三)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99、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对有浪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纠正。

100、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101、政府采购有关商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费。

102、(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103、第一条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04、探索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选聘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全过程监督。

105、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106、把新学期定为“光盘行动季”,自觉践行“光盘行动”,适量点餐,提倡半份菜、小份菜,不剩饭、不剩菜,做到碗清、盘光,自觉抵制铺张浪费行为。牢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价值观。

107、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饪水平,按照健康、经济、规范的原则提供饮食,注重饮食平衡。

108、(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109、第十条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110、既有住宅区增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适当给予补贴。

111、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112、(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113、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物业服务人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114、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

115、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1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组织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并将反食品浪费作为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的重要内容。

117、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18、鼓励快递包装物回收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推进快递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

119、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意识。

120、(三)厨余垃圾应当先沥出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采用就地处理等其他减量化方式排放;

121、第四十六条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实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镇分类转运、县分类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122、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23、第八条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

124、个人要树立起节约意识

125、第十四条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

126、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制度,明确清扫保洁标准、作业规范、责任区划分等。

127、市容环卫、餐饮、旅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物业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评价和培训,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128、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反对铺张浪费,鼓励和推动文明、节俭举办活动,形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129、(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30、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131、(二)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132、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133、(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

134、(六)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更换,对生活垃圾投放设施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灭杀,防止污染环境。

135、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其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136、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明确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布局和规模、保障措施等内容。

137、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138、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购物送货时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提高废弃物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139、立规矩:“浪费被收费”冀成有效长效机制,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140、(二)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识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141、第十六条制定和修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防止浪费。

142、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捐赠活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搭建平台,为食品捐赠等提供服务。

143、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

144、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用餐需求,通过建设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措施,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进行科学管理。

145、(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146、弊:成本高,利润低,只能靠薄利多销获得创业上的成功。

147、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148、第九条学校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管理;选择校外供餐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择优选择。

149、国家实行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费的税收政策。

150、(一)根据服务区域内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作业车辆、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安装在线监管装置,并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收集时间等;

151、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所属餐饮企业要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到餐饮生产、加工、服务的全过程,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推行N-1点餐模式,多提供小份菜、半份菜。倡导一料多菜、一菜多味,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菜单上应准确标注菜量,按营养均衡的要求配置不同规格盛具,餐前引导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党员干部应带头践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模式。

152、第十九条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宣传、普及防止食品浪费知识,推广先进典型,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

153、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停放需求,在有条件的道路上设置清运车辆停车区域(主干道除外)。

154、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155、第二条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

156、(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帐,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收集频率、运输线路,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报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

157、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天不超过10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天不超过80元。

158、本市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宣传、示范和监督。

159、(三)农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160、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设计方案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文件,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61、第二十六条 本市住宿、旅游、餐饮及相关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市场监管、文广旅、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162、此外,全省党政机关(包括各类事业单位)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所属餐饮企业要提高粮食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按规定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条件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置或进行就地资源化处理。

163、第三十一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64、防止餐饮浪费管理的职责:

165、(一)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在区域,管理责任人为该单位;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居(村)民委员会;农村散居区域,管理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

166、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地方反食品浪费的具体办法。

167、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168、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169、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70、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71、第五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培育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作业、分类物流运输、分类处理、分类设施设备制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产业发展。

172、第六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监管信息系统,并与商务、生态环境等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173、(四)道路、广场、公园、城镇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建筑或者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174、1、在机关食堂张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宣传标语、海报,设置告示牌,在餐桌上摆放“节约用餐”提示牌,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用餐氛围。

175、对不良行为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相关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投标。

176、(一)低附加值可回收物,是指本身具有一定循环利用价值,在垃圾投放过程中容易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有效回收,需要经过规模化回收处理才能够重新获得循环使用价值的废玻璃类、废木质类、废软包装类、废塑料类等固体废物。

177、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反食品浪费法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反食品浪费法于2021年4月29日起正式实施。

178、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光盘措施。强调广泛宣传“光盘行动”,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良好氛围;建立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服务培训,引导适量点餐、理性消费;就餐场所设立“光盘行动”劝导员,提醒就餐人员少点续点不剩餐;自助服务应设置提示牌,对超过合理限度的剩餐可收取费用;对践行“光盘行动”的消费者,提倡给予“光盘礼品”“光盘打折”“光盘餐票”“光盘代金券”等奖励或优惠。

179、第九章 法律责任

180、(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等。

181、第六十一条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182、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住宅小区等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183、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

184、禁止将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185、第六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评估相关单位的履约情况,并将履约情况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评价监管系统,实行累计记分管理。

186、市和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监督管理工作。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改、经信、教育、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卫健、文广旅、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187、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服务合同约定的,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188、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89、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190、第三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191、在厨房操作间适当位置张贴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食堂操作人员自觉将厉行节约纳入餐饮生产、加工、服务的全过程,积极打造节约型餐饮。

192、(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3、第七章 产业发展

194、第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引导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旅行社及导游应当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有关行业应当将旅游经营者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指标。

195、(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96、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采取措施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

197、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198、体重和饭量其实没有什么直接联系。

199、第八章 监督管理

200、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阻碍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或者阻碍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201、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202、(五)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203、第二十条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纳入相关创建测评体系和各地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动开展“光盘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

204、按照该餐饮店的说法,食客入店前可先称体重,然后根据店家推荐的食物热量配比菜单进行点餐,其目的是为引导食客适量点餐,杜绝浪费,他们还为食客免费提供打包盒,让大家将“光盘”成为自觉行为。看上去餐饮店完全是为食客考虑,可是按体重点餐的做法多少有点荒唐,因为体重与食量虽有一定关系,但并不是正相关关系。

205、市和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206、反食品浪费法执行时间是2021年4月29日。

207、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208、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209、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10、第二十七条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211、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212、第三十四条 本市按照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积分制、智能回收平台、监测评价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213、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14、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反食品浪费教育和管理。

215、(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

216、第三十三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由管理责任人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

217、市和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引导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物流体系,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形成全域覆盖的再生资源回收物流网络。

218、弘扬传统美德、保障粮食安全,防止食品浪费从此有法可依!

219、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应将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运输至可回收物分拣拆解中心进行拆解、分拣和利用,经拆解分拣仍不能再利用的生活垃圾,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置。

220、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按规定报告市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221、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22、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3、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224、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中,垃圾收集站(房)、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优先的原则提前建设。

225、作业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规范作业,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26、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居(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227、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防止食品浪费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予以支持。

228、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食品。有关组织根据需要,及时接收、分发食品。

229、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遵守生活垃圾相关作业规范、标准及服务合同约定。

230、第五十八条 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人口规模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市)县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计划和人均减量目标,强化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执行情况监督。

231、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32、(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理单位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

233、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倡用自助餐。坚持用前审批,用后核准的选择。省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轻车简从、严格标准。

234、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园区,打造垃圾分类装备制造研发基地,建设集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管理咨询、金融服务等产业形态于一体的现代化垃圾分类装备智造基地。

235、(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236、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进行考核。

237、大学生要身体力行,做“光盘行动”践行者。科学定量,合理膳食,理性消费,从每一人做起、从每一天做起、从每一餐做起,积极开展“浪费粮食可耻、节约粮食光荣”行动。

238、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239、第三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垃圾产生者应当予以配合。

240、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食品储存、运输、加工条件,防止食品变质,降低储存、运输中的损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

2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242、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与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相衔接的可回收物利用专项规划,发布可回收物目录,合理布局建设全域覆盖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拆解中心。

243、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不良经营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服务许可证。

244、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及标准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拆解中心、有害垃圾贮存点等设施,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

245、(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花卉绿植等厨余垃圾,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农贸市场产生的瓜皮果核等其他厨余垃圾;

246、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厨余垃圾源头就地就近处理。

247、食品保质期应当科学合理设置,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248、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249、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250、(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

251、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粪便、市政污泥等,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252、(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253、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254、第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市)县域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255、(四)处理过程中排放的污水、渗滤液、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256、第四十七条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257、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258、(四)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

259、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

260、第二十五条国家组织开展营养状况监测、营养知识普及,引导公民形成科学的饮食习惯,减少不健康饮食引起的疾病风险。

261、第二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快递业绿色包装相关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和循环使用。

262、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1年4月29日表决通过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63、打饭的时候我都会和阿姨说饭打少点不然我吃不完会很浪费,有时实在是阿姨给的太多了,我就会把一顿分成两顿来吃。

264、(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265、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政府采购清扫服务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266、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67、第五条 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和土地供给。

268、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将可回收物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予以公布,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与再利用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推动线上线下回收、利用融合发展。

269、通过餐厅LED屏幕餐厅滚动播放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节约习惯的宣传片及公益广告,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行为。

270、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271、现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自行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

272、第九条学校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管理;选择校外供餐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择优选择。

273、“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在倡导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当下,餐饮企业引导食客适量点餐、杜绝“舌尖上的浪费”没有错,但是用称体重这种无厘头的做法确实如该店道歉声明里所说:“未能如期助力推动制止餐饮浪费的倡议,并且占用了公共资源”。

274、(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洁作业场地;

275、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关于塑料制品减量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276、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规范,采取措施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分餐服务、向社会公开其反食品浪费情况。

277、(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278、(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容器、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容器、废矿物油及其容器、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279、文明餐桌即节俭用餐、安全用餐、卫生用餐和文明用餐。要求做到“文明用餐、节俭惜福”“倡导节约、不剩饭菜”“合理点餐、抵制浪费”;餐饮单位要求做到不提供低劣变质食品、主动提醒适量点餐用餐、免费提供环保打包餐盒等多项服务。

280、第二十二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对食品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281、第五十三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产业集聚和整合,引导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品牌为纽带,运用连锁经营等现代组织方式,整合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实现规模化经营、公司化管理。

282、第一章 总则

283、第三章 源头减量

284、鼓励将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工业生产、园林绿化、经济作物种植等,提高经济效益。

285、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286、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287、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8、第三十八条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单位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收运,日产日清。

289、第三十二条 禁止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混合进行投放。

290、第四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91、(六)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292、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垃圾产生者责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产生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

293、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河流、渠道、水库、排水管道等地点倾倒生活垃圾。

294、第十八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295、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96、(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297、(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298、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国家标准,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299、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300、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301、(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302、第五章 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

303、大学生践行”光盘行动“应当做到以下:

304、第二十二条 本市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305、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06、它的市场需求量更大,销量也更大,所以说整体的利润还是很可观的。

307、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

308、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由各有关部门落实。

309、实行自助用餐、提供标准化菜品、推行N-1点餐模式……近日,我省印发《关于全省党政机关食堂及公务接待用餐中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加强全省党政机关(包括各类事业单位)食堂及公务接待用餐管理。

310、家庭及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

311、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12、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1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按要求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收运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314、从道理上说,顾客是到你店里来消费的,店家无权选择顾客,称体重点餐会让胖子、瘦子和恋人感到不适。点餐前先称体重,不但会让胖子产生不适感,瘦子也不舒服。毕竟点多点少,是顾客自己的事,提醒顾客不要浪费是对的,但让顾客按照店家指定的标准点餐就过分了。

315、第四章 分类投放

316、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按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17、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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